循環經濟的推動以水泥廠部分而言,由於涉及水泥廠中原、燃料的使用變更,且此部分欲使用的材料主要以廢棄物或副產品為主,故未來將可能就廢清法、資再法、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水泥廠廢清書、廠內自有採購法等進一步探討。不過在檢討國內法規前,則先以臨國-日本的發展經驗作一參考。
20世紀90年代末,日本政府面臨嚴峻資源與環境問題,提出了建立循環經濟的構想。2000年,日本把建立循環型社會提升為基本國策,將該年定為“循環型社會元年”,並頒布和實施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動基本法》等6部法律,採取了一系列行動措施,標誌著日本進入了推進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全面發展階段。日本在推進建設循環型社會進程中,理念先進、措施具體、效果明顯。其中,完備的立法和嚴格的執法是根本保障;必要的經濟支持和鼓勵優惠政策是重要條件;建立生態工業園區,發展靜脈產業是典型示範;以政府綠色採購來啟動和引導市場需求是有效手段;政府相關部門管理職能強化和職責明晰是組織保證;加強科學研究,發揮公眾和仲介組織作用是重要措施。其主要做法如下:
建立起完備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並嚴格執行
日本為建立循環型社會搭建起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立法體系,這也保證了日本成為資源循環利用率最高的國家。其主要特點是:第一,在立法體系上有較強的規劃性,採取了基本法統率綜合法和專門法的模式。其法律體系分為3個層次,一是基本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二是綜合法:廢棄物處理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三是專門法:容器包裝再生利用法、家電再生利用法、建築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車再生利用法和綠色採購法等,做到了發展循環型社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立法中明確了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公眾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規定了企業和公眾的“排放者責任”原則和“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規範了官、產、民在建立循環型社會方面的社會行為。第三,賦予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劃一定的法律效力,強調循環基本計劃以環境基本計劃為基礎制定,有關循環型社會形成的其他國家計劃以循環基本計劃為基礎制定。使其起到了循環基本法與各個具體措施之間的橋梁作用,確保循環型社會各項措施的貫徹實施。第四,對利用、處置廢舊資源的基本順序法定化,明確了利用再生資源的優先順序依次為:抑制廢棄物的產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熱回收和妥善處置。上述法定順序,對在物質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負荷發揮了重要作用。事實證明日本實現法定目標是可行的,不少廢棄物的循環利用率已達到或超過法定目標。
制定鼓勵循環型社會發展的經濟優惠政策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循環型社會發展的優惠政策,用經濟手段來刺激和促進循環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第一,建立生態工業園區補償金制度,由環境省和經產省執行。環境省主要資助生態工業園區的軟硬體設施建設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經產省主要資助硬體設施建設、與3R相關技術的研發及生態產品的研發等。國家對入園企業的補助經費佔企業初步建設經費總額的1/2~1/3,地方政府也有一定補貼。以北九州生態工業園區為例,該園區目前已投資502億日元,其中國家投入100億日元,市政府投入58億日元,其餘為民間投入;第二,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建立循環經濟生產系統。日本對廢舊塑料製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普遍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玻璃碎片雜物去除、空瓶洗凈、鋁再生製造等設備實行3年的退還固定資產稅;第三,實行廢舊物資商品化收費制度。日本在個別物品再生利用法中,規定了廢棄者應當支付與舊家電、舊容器包裝、舊汽車的收集、再商品化等有關費用。如家電再生利用法中明確規定了居民廢棄一台家電應交的處理費,汽車再生利用法中要求汽車所有者負擔再循環利用費用等;此外,日本還實行集體資源回收團體獎勵金制度,對由市民組織團體回收家庭產生的廢物發給相應的獎勵金。
從總體上,日本政府為推動、促進循環經濟法的實施,2000年以來每年都投入近1.4萬億日元(按2004年匯率、折合約130億美元)的與《促進循環經濟型社會基本法》有關的啟動資金。預算資金經批准後直接撥給環境省、經產省、農林省和國土交通省等主要相關部門,並規定由環境省統籌負責跟蹤調查,評估實施效果。據介紹,此項預算開始要多一些,在達成社會共識、形成產業循環後,將視情況而減少。從目前的情況看,日本政府的這些措施已經對循環型社會的建設,對日本的經濟和環境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引發了新的商業機會和市場競爭。2000年單物質循環(回收和再資源化事業)這一項產值就高達21兆日元、創造了57萬個就業機會。
發展靜脈產業,建立一批生態工業園區
以解決現實環境問題和有效利用資源為出發點,建立廢棄物再生利用行業的生態工業園,發展靜脈產業是日本建立循環型社會的重點領域和切入點,也是日本為發展循環型社會樹立的典型示範。日本從1997年就在“零排放工業園”的基礎上,開始規劃和建設生態工業園區,並把它作為建設循環型社會的重要舉措。據介紹,日本政府已先後批准建設23個生態工業園區。這些生態工業園區由環境省會同經濟產業省根據廢棄物產生種類和數量以及經濟運送距離,綜合考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當地環境要求而批准設立。針對各類廢棄物(如汽車、冰箱、彩電等)的拆解、回收和資源化企業全部集中設立在園區內,從事無害化(如回收廢舊冰箱中的氟里昂)、再利用(如將可重復使用的部件以新部件一半的價格出售)、資源化(如將廢塑料、廢玻璃造粒變成新的生產原料出售)、熱回收(將無法回收和利用的物質集中焚燒發電,以回收能量,併為安全填埋實現減量化)和集中安全填埋。拆解分類後的不同廢棄物質(如廢塑料、廢玻璃、廢木材等)在園區內的企業間互相交易,實現規模化處理並達到經濟最小成本。
事實證明,日本發展靜脈產業型的生態工業園區,不僅成為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途徑,而且已經成為當地新的經濟增長點,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同時由於此項工作由環境省直接負責,確保了以環境安全為前提的靜脈產業的有序發展。